請參考wiki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死刑是否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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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