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裁定理由,法官認為,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足認5名被告犯嫌重大,又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共同使京華城圖得高達百億元不法利益,李文宗更與柯文哲共同侵占達6千餘萬元公益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加上5名被告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傾力逃匿境外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柯文哲有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但審酌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且柯文哲等人已經羈押、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均已具結,有證據可佐,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依柯文哲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柯文哲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