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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 維基百科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蓮王,司法案件
假離婚案:偽造文書罪徒刑6月,配偶徐榛蔚徒刑4月
凱聚、華隆等炒股案:操縱股價罪2年10月有期徒刑
合機炒股案徒刑8月,沒收不法所得6,300萬餘元
理想大地賣地案傅崐萁無罪確定
最屌的是這個..........
冊封土地公晉升城隍爺
2011年5月,吉安鄉慶豐村的土地公,罕見地由當時任花蓮縣長的傅崐萁將其冊封晉升為城隍爺,有鄉親一同歡慶,但也有人質疑此舉侵犯了玉皇大帝或天子(相當於總統)的權限,地方父母官沒有資格封神[58][59]。
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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