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楊委員麗環等  人,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爰提案修訂「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提案人: 

 

連署人: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修法說明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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