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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楊委員麗環等 人,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爰提案修訂「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提案人:
連署人: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法說明 |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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